Wednesday, October 19, 2011
法律與道德--note of Justice for hedgehogs
道德和法律的關係是什麼?首先,我們可以先將法律和道德看作是兩個不同種類的規範系統,法律屬於特定的社群,而道德是由一堆具有規範力的行為標準或規範所組成;法律的建立是由人類透過偶然的決定所建立的。然而道德並不能由特定的對象所建立,同時道德也不是由人們偶然的決定所產生的。我們可以比較兩個情況:在一個地方的法律規定,如果有人因為疏忽而傷害他人,那麼這個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然而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因為疏忽而傷害他人的人都有道德上的義務,在能力所及的範圍內彌補他人的損失。
問題:
1.在不同的社群中也有不同的道德規範。
回應:
這種觀點是懷疑論者和約定論者的質疑,然而他們也不會否認這兩種規範系統是不一樣的,關於兩者之間的關聯和其中的問題是需要進一步說明的。雖然Dworkin也認為這兩者的立場是站不住腳的。
一種說明法律和道德之間關係的方式:
當一個社群決定什麼樣的法律規範要被建立時,這個決定是受到道德的指引和限制的。
經典的問題:每個系統中的內容如何影響其他系統中的內容,正如它實際上成立的情況?
這個問題會往兩個方向發展:
1.我們的道德義務和責任,在多大的程度上會依賴在法律實際上所提供的義務和責任?我們是否有無論如何都要服從法律,不論法律的內容是什麼的道德義務?
2.在多大程度上,我們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在這些事物成立的情況下,依賴在道德的要求下?一個不道德的規則可以成為法律的一部分嗎?
Dworkin在這邊想回答的是第二類的問題:
法律在對任何的議題上作出要求時,道德在修正法律的要求上可以有多大程度的影響?在這邊才放進了兩種立場:實證論和詮釋論。實證論者認為這兩者間是完全獨立的,法律只依賴在過去的歴史事實上,最終會依賴在一個社群,作為習俗和實踐的要素,決定什麼應該被當作法律。而詮釋論者則反對實證論者認為兩者是互相獨立的,認為法律不只包含了於社群所接受的實踐而生效的規則,同時還包括提供給這些已經生效的規則最佳的道德證成的原則。將法律的概念看作是一個詮釋性的概念。
三種不同使用法律時的意義:
我們會在一種社會學的意思(sociological sense)之下使用法律。如:當我們說法律從初階社會就開始了。
我們也使用在一種aspirational sense下的法律,如:我們會讚揚法律的規則(rule of law)。
以及,dontrinal sense下的法律,用來說明什麼樣的法律適用什麼樣的對象,如:當我們說,在台灣的法律規定欺詐是一種侵權的行為。
在這邊,實證論者和詮釋論者,要處理的都是doctrinal sense之下的問題,怎麼樣使用doctrinal concept才是正確的使用方式?
實證論者認為,要找出在法律人,或是至少在法律的官方使用上,用來判斷doctrinal law之中的真命題的標準,要從這些人所共享的判準,從過去到現在的演進歴史來看。
而詮釋論者則認為,doctrinal concept是一種詮釋性的概念,法律人關於法律在一個事件中所做的要求,或是在一個事件上是否成立的宣稱,是一個詮釋論證的結論,即使多數的詮釋工作都隱藏起來了。
當我們將法律和道德看作是不同的規範系統時,就不會有一個中立的觀點可以讓我們判斷兩者之間的關聯。
法律和道德之間的關聯是什麼,如果想回答這個問題前,已經將這兩者看作是不同的規範系統的話,那麼就不會有一個中立的觀點,讓我們可以判定這兩個不同的規範系統之間的關聯何在。
究竟是實證論者,還是詮釋論者,抑或是兩者之外的其他論點恰當地捕捉到了這兩個不同系統之間的關聯,這個問題該是法律問題或是道德問題,不論我們如何在這兩者間如何作出選擇,都會在很小的範圍內產生一個循環論證。
如果把這個問題看作是法律問題,那麼,我們看待法律文件,如法條、判決書等,我們會問,什麼樣的方式,才是正確看待這些文件的方式,說明法律和道德之間的關係?如果我們不先說明,道德在修正法律內容時所扮演的角色,那麼我們就沒有一個正確看待法律資料的方式。
當我們說法律條文展現,或是否定了道德和法律之間的關聯時,我們是否假設了在說法律的內容包括什麼時,除了來自習俗的實踐規則之外,還包括了證成這些規則的原則?
如果我們從一開始就不接受上述這點,那麼我們從一開始就已經預設了實證論的立場,反之,如果我們認為法律內容包含了證成原則,那麼我們則是採取了詮釋論的立場。
反過來,如果將這個問題看作是道德問題的情況,同樣也會面臨到循環的困難,
我們會問:對於正義來說,如果道德在法律的分析中扮演著如詮釋論者所宣稱的角色時,是否會是更好的?這個問題,根據two picture的概念,只會是循環的問題而已。
Dworkin提供的說明,是認為這個問題是一個概念性的問題。這種想法來自於,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紀的實證論者所提出的,認為在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問題不是道德問題,也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概念問題,要回答這個問題,可以透過分析法律的概念而解決。(doctrinal concept of law)
在分析這個概念時,實證論者最後會認為,關於法律實際上是什麼,和法律應該是什麼,會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因此,在談法律和道德之間的關係時,這兩個不同的概念會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
chp.8, Justice for hedgehogs,
我們無法透過分析法律的概念,解決在two picture concept中的循環問題,除非這個概念可以被合理地看作是一個判準的概念(或是也許可以當作是一個自然類的概念)。
這件事是作不到的,因為在一個成熟且複雜的政治社群中,沒有一個律師和法官都同意的方式,判斷什麼法律命題為真。這也就是為什麼實證論者一直在說明和分析概念化的分析時會遇到問題的原因。
Dworkin認為像實證論者這樣的分析方式終究是會遇到問題的,如Austin和Hart,在說明法律和道德之間的關係時都犯了錯誤,最終我們如果想要了解the doctrinal concept of law的話,我們還是得把這個概念當作是詮釋性的概念來理解。(同時加上Dworkin在chp8的架構來說明
Subscribe to:
Post Comments (Atom)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